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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量:1338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90285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6124011973071******,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李冠萍、李恒锐(实习),河南鑫苑律师 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陇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后勤保障中心干部,委托权限: 特别授权。张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 一般代理。

案由:恢复劳动关系等争议。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95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6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冠萍,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新芳、张潇吁到 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199281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201812日,申请人身体不适,经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申请人持《诊断证明书》向被申请人请病假,被申请人拒批病假。申请人怕发生意外,遂在家休养。20184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返岗,如果限期内不返岗,则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签收通知书并按要求返岗上班。2019 415日,被申请人后勤保障中心以申请人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基于以前已经处理过的事情,在时隔一年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属错误。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岗期间的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支付20194 15日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期间违法停工的工资3736元(暂计至2019430日)。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 合同关系,并非适格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2、后勤保障中心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符 合法律规定及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应依法予以认定;3后勤保障中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本委查明:申请人未提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属被诉主体不适格。

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国瑞

书记员:杨静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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